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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孙润生、江映华与牛瑞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润生,江映华,牛瑞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孙润生,男,1957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市。申请执行人江映华,男,1969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牛瑞喜,男,1963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孙润生、江映华申请执行牛瑞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牛瑞喜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