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民一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朴原朝、刘斌与刘斌、李亚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民一初字第498号原告朴原朝。委托代理人王建广。被告刘斌。被告李亚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中华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朴原朝诉被告刘斌、李亚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0年九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原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刘盼新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宋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