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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任某与项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项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367号原告任某。被告项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项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葛红卫审 判 员  傅建昌人民陪审员  朱彩英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利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