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银宝与翁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宝,翁其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196号原告:陈银宝,女,193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翁其明,男,195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银宝诉被告翁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银宝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银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银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2.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