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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银宝与翁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宝,翁其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196号原告:陈银宝,女,193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翁其明,男,195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银宝诉被告翁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银宝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银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银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2.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