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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牛洪滨与贾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牛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高儒深,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判长 刘 国审判员 张文月陪审员 李宏香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