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牛洪滨与贾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牛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高儒深,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判长 刘 国审判员 张文月陪审员 李宏香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