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孟某同居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孟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利,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教师。委托代理人:赵中伟,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孟某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10)利民一初字第0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利,被上诉人孟某的委托代理人赵中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10)利民一初字第01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全义审判员 孙 震审判员 杨 冰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欧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