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0-09-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540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牌号为浙g×××××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某某所有的牌号为浙g×××××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高明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方阳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