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阳民二初字第549-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高远与刘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高远,刘欢,武汉吉祥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阳民二初字第549-2号原告:刘高远。被告:刘欢。第三人:武汉吉祥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开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进军。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高远与被告刘欢及第三人武汉吉祥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武汉吉祥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请求被告先行返还1,0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刘欢返还第三人武汉吉祥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5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勇胜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凡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