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松商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颜裕庆与杨女妹、包伶红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颜裕庆,杨,包伶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松商再字第2号申诉人:颜裕庆,个体工商户,住松阳县西屏镇太平坊路27号。特别委托代理人:饶炳海,浙江绿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杨女妹,农民,县西屏镇北山村。被申诉人:包伶红,学生,上。原告颜裕庆与被告杨女妹、包伶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作出(2009)丽松商初字第10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9月1日以(2009)丽检民行抗字第27号民事抗诉书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指令我院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诉人颜裕庆与被申诉人杨女妹、包伶红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申诉人杨女妹、包伶红自愿一次性支付申诉人颜裕庆3500元(此款已兑现)。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诉讼。审 判 长 蔡建伟审 判 员 杨裕利审 判 员 姜在昌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月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