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商初字第2976-1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赵顺工艺绣品有限公司与陈陆军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赵顺工艺绣品有限公司,陈陆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2976-1号原告杭州赵顺工艺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二桥村726号。法定代表人赵建江。被告陈陆军,山区新街镇花城社区花城名苑23幢2单元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赵顺工艺绣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陆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26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陆军限额在26万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诸灿祥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燕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