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韶武民督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韶关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韶关市嘉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韶关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韶关市嘉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0)韶武民督字第22号申请人韶关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惠民南路116幢北面第二层8号。被申请人韶关市嘉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工业西路芙蓉小区嘉盛苑D幢25、26号。申请人韶关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韶关市嘉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借款1555.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韶关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韶关市嘉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韶关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1555.5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辉南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