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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象民一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黄某与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象民一初字第734号原告黄某,个体。被告廉某,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廉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5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粟卫红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乐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