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象民一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黄某与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象民一初字第734号原告黄某,个体。被告廉某,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廉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5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粟卫红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乐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