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横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仙横民初字第56号原告:杨某甲,农民,住仙居县横溪镇张庄村32号。被告:张某(又名张林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西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原告杨某甲诉称:1974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由父母作主订婚,农历1979年正月初九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农历××××年××月××日生有一女杨某乙,农历1980年10月12日生有一子杨某丙,现均已成家立业。1981年4月7日,原、被告在原仙居县红旗公社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共同财产有2005年至2006年在仙居县横溪镇张庄村32号建造的三层半楼房两间(无证件);从父母分来的土木结构两层楼一间,在1981年建造的灶房半间,1980建造的猪舍一间,土地使用证均登记在原告名下。原、被告没有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开始原、被告争吵较少。1984年原、被告因信教问题产生矛盾。2003年上半年,被告信了邪教。2003年下半年,原、被告分床睡觉。2003年12月后,原告断断续续外出。2006年下半年,被告在仙居县县城租房生活。农历2009年正月,原、被告曾一起到仙居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因财产处置无法取得一致意见,而致使协议离婚未果。现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农历1979年正月初九,原、被告按农历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农历××××年××月××日出生女儿杨某乙,农历1980年10月12日出生儿子杨某丙,现均已成年。1981年4月7日,原、被告在原仙居县红旗公社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因信教问题致夫妻产生感情不睦,现被告下落不明。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但因信教问题,原、被告感情产生不睦,现被告下落不明。本院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01010400032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张文震人民陪审员 杨乃荣人民陪审员 俞小女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祖巧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附法律条文:理要求。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