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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应建江与王良平、郭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建江,王良平,郭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212号原告:应建江,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应店街镇三应村下应20—*号。委托代理人:孟洪权,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良平,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利川人,住湖北省利川市谋道镇上磁村*组*号。被告:郭伟,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杨树坂村1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建江与被告王良平、被告郭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应建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应建江申请撤回对被告郭伟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建江撤回对被告郭伟的起诉。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刘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