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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执民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绍兴博鳌针纺纱业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上蒋福利织造有限公司、绍兴新丽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博鳌针纺纱业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蒋福利织造有限公司,绍兴新丽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绍执民字第806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博鳌针纺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轻纺原料市场第一交易区a2(32)号。法定代表人:邱剑方,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蒋福利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上蒋村。法定代表人:顾根水,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新丽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任家湾村皋拈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蒋兴海,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绍商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蒋福利织造有限公司、绍兴新丽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蒋福利织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的本田雅阁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浙d×××××的宝马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卿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