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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南法民一初字第536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何荣和与佛山市南海亚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荣和,佛山市南海亚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0)南法民一初字第5362号原告何荣和,男,汉族。被告佛山市南海亚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天凤。委托代理人贺广兵,该公司股东。原告何荣和与被告佛山市南海亚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佛山市南海亚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8日前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合共13500元予原告何荣和。二、原、被告确认原告在职期间的所有劳动报酬已全部结清,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自2010年9月28日解除,双方互不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按有关规定免予征收。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晖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