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知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与宁波晶丽橡胶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宁波晶丽橡胶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知初字第9号原告: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企合沪总副字第022375号(黄浦))。住所地:上海市淮海东路85号淮海商业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陈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道明,该公司职员。被告:宁波晶丽橡胶鞋业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3020600006481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江南出口加工贸易区。法定代表人:王保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晶丽橡胶鞋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广秀审 判 员 龚 倩人民陪审员 胡剑锋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江南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