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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钱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罗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钱民初字第586号原告:罗某。被告:周某甲。原告罗某为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海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被告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周某乙。因性格不合,婚后双方经常争吵,加上婆媳关系紧张,令夫妻感情不断恶化。2010年5月6日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动手打了原告,当日原告离家。同年6月8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考虑到女儿问题故自动撤诉了。同年7月16日双方尝试重新共同生活,但不到一个月,被告就找借口带着女儿回他父母家居住。同年8月12日起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周某乙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周某甲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双方之前并没有大的矛盾,是原告与我母亲之间关系处理不好,原告个性有点强。2010年5月6日,是原告先在骂人,原告先动手的,我才动手了,之后原告离家出走了。在7月份时我搬过去与原告一起住。因居住条件差,我建议搬回我父母家居住,但双方商量后达不成一致意见,于是我带着小孩回父母家了。我们之间没有大的问题,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并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生育情况证明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周某乙。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发生争吵,原告自2010年5月6日离家,7月份时被告搬去原告处共同生活,同年8月12日起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遂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应当相互理解、互相尊重。原、被告虽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失和,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妥善处理生活中及与其他家庭成员间产生的矛盾,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沈海晓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