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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民初字第2844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韦甲、韦乙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韦甲,韦乙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民初字第2844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阮某某。被告:韦甲。被告:韦乙。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韦甲、韦乙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起诉称:原告系东阳市湖溪安泰水泥店业主,被告韦乙系金华市婺城区讯达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讯达经营部)业主,被告韦甲以讯达经营部的名义对外销售水泥。2009年11月27日、11月28日、11月29日、12月1日、12月3日,被告韦甲分五次以现款现货的方式出售给原告“兰山狮”牌复合硅酸盐水泥97吨[由兰溪人章某某以兰溪市浩源建材厂(现已变更为兰溪市力拓新型建材厂)名义生产],单价为每吨252元,共计价款24444元。嗣后,原告将上述水泥中部分零售给用户张某某,张某某使用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遂向相关部门举报。2009年12月7日,东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封了原告未出售的10吨“兰山狮”牌水泥。2009年12月14日,东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抽样送相关部门进行检验,结论为抗折强度、抗压强度等四项指标不合格。2010年1月20日,金华市化工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后东阳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了曝光。本案事件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被东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收“兰山狮”牌水泥10吨并处罚款2万元;原告为处理本案事件往返东阳-兰溪交通费5000元;购买其他水泥的客户拒付水泥款70万元;对经营店信誉损害和个人的名誉损害并对原告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综上所述,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出售的不合格水泥97吨24444元价款的四倍,计97776元;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受被告的不合格产品影响而无法从客户处收回的货款损失133529元(包括其他牌号的水泥);3、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处理本案事件花费的交通费1000元;4、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万元。本院认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应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而产生的纠纷,而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经查,原告系水泥产品的零售商而非实际使用者,其与两被告之间系成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对被告享有的是基于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承担违约责任或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权,故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但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坚持以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责任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 玻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方俊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