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终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郭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5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农民。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10)利民一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10)利民一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兴锋审 判 员 马 燕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建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