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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纪文军与栗翠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文军,栗翠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纪文军,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仇学志,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栗翠敏,男,195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刁化凤,男,195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利辛县。上诉人纪文军因与被上诉人栗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09)利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纪文军及委托代理人仇学志,被上诉人栗翠敏及委托代理人刁化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09)利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顾玉华代理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