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民终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兰溪市××××办事处农业、兰溪市××××办事与刘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兰溪市××××办事处农业,兰溪市××××办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8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温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兰溪市××××办事处,住所地兰溪市××街道镇前路。负责人章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上诉人刘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兰溪市××××办事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07)兰民二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并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原审法院对刘某某在一审本诉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未在民事判决书中进行认证及阐明是否采纳。故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07)兰民二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兰溪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杜月婷代理审判员 徐 晋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梁昊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