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商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997号原告:邵某某。被告:徐某。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某某诉称:2008年2月4日被告徐某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0000元整,直到2010年都未归还,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徐某归还借款10000元。原告邵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递交以下证据:落款为2008年2月4日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隽英电脑公司人民壹万圆整。(10000.00)2008年2月4日徐某”欲证明被告徐某向原告邵某某借款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提供的证据系原件,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确定清晰,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徐某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证据。经审查,杭州颐高数码旗舰市场隽英电脑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邵某某。本院所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邵某某有权随时主张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邵某某欠款人民币10000元。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陆 玮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