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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余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董武来抢劫罪,董武来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武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余刑初字第65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武来。因本案,于2010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0)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武来犯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武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抢劫事实1、2001年1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董武来伙同董武风(已判刑)到杭州市江干区钱江路与七甲路交界处,尾随骑自行车于此的被害人张某,后将张某拉倒在地,劫得其价值人民币45元的女包1个,包内有笔记本、钢笔等物。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2001年1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董武来伙同董武风到杭州市江干区定江路与七甲路交界处,采用卡脖子、捂嘴等方法,对被害人李某丙实施抢劫。因李某丙呼救反抗及群众相助,随身携带的手提包未被抢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860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700余元的物品。董武风在逃离现场途中被抓获。3、2010年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董武来伙同他人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320国道双林民生药业工地东侧,采用持刀威胁、捆绑等方法劫得被害人向某现金人民币2100元、价值人民币500元的手机1部。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武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李某丙、向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案犯董武风的供述、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领结、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四季青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验伤通知书、伤势检验书;估计鉴定结论、价格鉴定书;DNA鉴定书;刑事判决书;破案经过、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临平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非法侵入住宅事实2010年4月1日13时许,被告人董武来伙同他人到本市余杭区乔司镇三角村14组4-1号7楼,撬开防盗窗后翻窗进入701室,窃得价值人民币500元的电脑显示器1台。后在转移赃物的过程中被巡逻人员抓获。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武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陆某的陈述;证人於佳伟、熊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价格鉴定书;抓获、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武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多次抢劫;被告人董武来为实施盗窃,结伙采用非法手段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董武来已经着手实施的部分抢劫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武来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董武来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武来辩称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第2节抢劫犯罪,经查,其在供述该节抢劫犯罪事实之前,同案犯董武风已作出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已掌握其具有抢劫作案的嫌疑,故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武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董武来退赔犯罪所得,发还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俞 潇人民陪审员  王学聪人民陪审员  吴福征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