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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3179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志雄与张彦林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雄,张彦林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3179号原告王志雄。被告张彦林.原告王志雄与被告张彦林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他与被告合伙经营货车,散伙后,车归被告,由被告支付他35000元,但被告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清偿该款。本院认为:原告王志雄提供被告的地址是暂住西安市长安六中对面,本院送达法律文书时,被告已搬离此地,去向不明。本院经查证后,被告系外地人,现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志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交,原告预交67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