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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杨益林与钱永法、姜碎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益林,钱永法,姜碎兰,钱文杰,吴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311号原告杨益林。委托代理人杜圣康。被告钱永法。被告姜碎兰。被告钱文杰。被告吴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益林与被告钱永法、姜碎兰、钱文杰、吴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益林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及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杨益林负担。审 判 长  周昕昕人民陪审员  李德雄人民陪审员  潘伟巨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