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执民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马保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民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马保安。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曲江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人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淑莉,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晓周,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马保安与西安曲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借款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保安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西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维国审 判 员 孙旭忠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