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蓝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蓝民初字第593号原告陈某,女,1981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81年12月27日生,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0年9月28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已预交300元)。审 判 长 张铁牛审 判 员 毛朝晖代理审判员 赵京进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小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