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商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某某、胡某某为与被告胡某、朱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与胡某、朱某某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胡某某为与被告胡某、朱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胡某,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825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章某某。被告:胡某。被告:朱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胡某某为与被告胡某、朱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朱某某、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胡某某起诉称:被告胡某因资金紧张,于2009年9月19日向某告借款50000元,由被告王某某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对此,被告胡某、王某某出具借条,对还款期限、违约金等作了明确约定。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被告胡某、朱某某系夫妻关系,应负共同归还责任。为此,请求:1、判令被告胡某、朱某某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09年10月19日起按日千分之1.5计算至付款之日止),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600元及诉讼费。2、由被告王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某、朱某某、王某某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提交证据如下:1、被告胡某、朱某某、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三被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胡某、朱某某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用以证明二被告系夫妻的事实。3、2009年9月19日的借条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胡某由被告王某某担保向某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4、委托代理协议及金华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为本案花费律师代理费2600元的事实。被告胡某、朱某某、王某某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系书证,该证据具备证据的有效要件,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反驳的证据材料,视为放弃质证,对上述证据的内容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胡某由被告王某某担保向某告胡某某借款,2009年9月19日,二被告向某告出具借条,载明:今胡某向胡某某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正。借款于2009年10月18日前归还。逾期按每日千分之1.5支付违约金。借款由王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胡某担保人:王某某2009年9月1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胡某未归还借款,被告王某某未承担保证责任。另查明,被告胡某、朱某某于2007年7月1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胡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被告王某某自愿为被告胡某的借款提供担保,该保证合同关系确认合法有效。被告胡某尚欠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被告应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逾期未归还应承担归还借款、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并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所花费用。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胡某、朱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朱某某未提出该借款系被告胡某个人债务或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情形,故应认定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朱某某应负共同清偿责任。被告王某某自愿为被告胡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对借款本金、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费用负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胡某、朱某某归还借款,支付违约金和实现债权费用,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胡某、朱某某归还原告胡某某借款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09年10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胡某、朱某某支付原告胡某某实现债权费用2600元。三、由被告王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15元,由被告胡某、朱某某负担,由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克平代理审判员 朱蕾蕾人民陪审员 陈兴丁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应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