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民一初字第01285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4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诉被告某人民政府及某农机服务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人民政府,某农机服务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一初字第01285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某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代理人赵某第三人某农机服务站。法定代表人范某委托代理人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某人民政府及某农机服务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立军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婧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