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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蒙城县凡亚化学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兆根、李治荣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蒙城县凡亚化学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兆根,李治荣,李海建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蒙城县凡亚化学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蒙城县刘桥社区6号。 法定代表人:刘凡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景标,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兆根(曾用名黄根建),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安驰新村B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治荣,男,1944年6月出生,汉族,市民,住蒙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建,男,1974年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系李治荣之子)。 委托代理人:郑兆如,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蒙城县凡亚化学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09)蒙民一重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蒙城县凡亚化学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凡亚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景标,被上诉人李治荣、李海建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兆如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黄兆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蒙城县人民法院(2009)蒙民一重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江海洋 审判员  孙 震 审判员  杨 冰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昱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