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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黄自有与罗志孟、慈溪市宝马轴承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自有,罗志孟,慈溪市宝马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234号原告:黄自有,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委托代理人:刘士根,江西省横峰县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志孟,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慈溪市宝马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胜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马建立,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自有与被告罗志孟、慈溪市宝马轴承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自有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自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204.50元,由原告黄自有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孙赟峰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