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盐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南通××变压器���限公司与海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变压器有限公司,海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157号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镇××区××准厂房××号。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反诉原告):海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澉××镇××路。法定代表人:石某某。委托代理人: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海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诉��分原告南通××变压器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诉部分按撤诉处理。本案本诉受理费140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570元,由本诉原告南通××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姜 达 明审判员 王燕芬人民陪审员陈生华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