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川法执字第1239-6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淄博项目经理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孝友,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淄博项目经理处,束业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川法执字第1239-6号异议人赵孝友。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淄博项目经理处,住所地张店区潘南西路18甲1号被执行人束业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淄博项目经理处与被执行人束业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12月3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淄川区香港路西关大街16-4号房屋一套,房屋证号04-0023***,2009年12月25日案外人赵孝友向本院提出异议,称该房屋为被执行人束业先2001年4月28日抵顶给异议人所有,请求本院解除对房产的查封。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经审查查明,本院所查封的位于淄川区香港路西关大街16-4号房屋一套,房屋证号04-0023***,房管登记为被执行人束业先所有。1998年9月18日被执行人束业先向异议人借款时将该房抵押给异议人,并在房管局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抵押号:川房抵私自第***号),2001年4月28日因被执行人未还款,双方协议将该房以445860元的价格抵顶给异议人,2001年5月30日办理了过户契税证(证号03-002***)。但最终未办理产权过户。2006年4月始被执行人将该房屋以每月10500元价格的租赁给第三人高迎经营至今。2009年11月17日被执行人之妻李玉香从建行淄博分行贷款30万元时将该房抵押给该建行,期限:2009年11月17日至2018年11月17日。且2006年4月始2008年6月被执行人一直将该房屋租赁给第三人高迎经营。本院认为,本院所查封的位于淄川区香港路西关大街16-4号房屋一套,房屋证号04-0023***,房管登记现仍为被执行人束业先及其李玉香所共有,且一直以所有人的身份行使着所有权的全部权能。房屋所有权仍为被执行人所有事实清楚。本院依法查封并无不当。故案外异议人赵孝友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异议人赵孝友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林审判员 武建强审判员 宋作岩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