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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495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华x公司与被上诉人谷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x公司,谷某某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4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x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汉族,该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华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谷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1月21日作出深劳社认字(南)(2010)第440069001号《工伤认定书》,认定被上诉人谷某某职业病受伤为工伤,用人单位为上诉人华x公司。因华x公司未对《工伤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现《工伤认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给谷某某。故原审按生效的《工伤认定书》认定华x公司与谷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华x公司应当依法支付谷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华x公司上诉主张与谷某某在2008年11月至2009年5月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华x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华x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钟  旭  峰代理审判员 郭    亚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亚玲(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