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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桐商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游某某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某,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桐商初字第808号原告:游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游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丹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自2009年3月开始向原告购买木材,立有收条5张,共欠货款5006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陆续某某22000元,尚欠28064元未付,原告诉至本院。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806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收条5份,证明2009年3-4月间,被告向原告购买木材计货款50064元的事实。经审查,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所要证明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2806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及时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游某某货款280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25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邹 丹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