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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钱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马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民初字第593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刘钢涛。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0年9月28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协议离婚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