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钱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马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民初字第593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刘钢涛。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0年9月28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协议离婚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