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一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雪浪与被告陕西银河电气防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559号原告:刘雪浪,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银河电气防污技术有限公司电工。委托代理人:乔宝虎,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伟,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银河电气防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麻建春,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永科,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雪浪诉被告陕西银河电气防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电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由:劳动争议纠纷2006年3月,原告入职被告单位工作,月工资1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2009年7月3日,被告因单位业务不景气,暂停原告工作。现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2009年7月至2010年2月生活费3600元;2、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000元;3、支付2008年度年休假工资551.72元、2006年取暖费1800元、2009年降温费39.6元;4、支付工资520元、档案托管费480元;5、退还原告代交的养老保险金10469.26元、医疗保险金6296.54元;6、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银河电气公司表示同意向原告支付2009年7月至2010年2月生活费3600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000元;支付2008年度年休假工资476元、2006年取暖费1800元、2009年降温费39.6元;支付2006年2月26日至2009年7月失业保险费1240.5元;支付养老保险金10469.26元、医疗保险金6296.54元;为刘雪浪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陕西银河电气防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刘雪浪一次性支付2009年7月至2010年2月生活费3600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000元;支付2008年度年休假工资476元、2006年取暖费1800元、2009年降温费39.6元;支付2006年2月26日至2009年7月失业保险费1240.5元;支付养老保险金10469.26元、医疗保险金6296.54元。二、陕西银河电气防污技术有限公司为刘雪浪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陕西银河电气防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陕西银河电气防污技术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刘雪浪)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贾曼莉审判员 刘 煜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