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民初字第02705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符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符某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长民初字第02705号原告王某。被告高某。被告符某。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符某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己无儿无女,于2001年3月27日与二被告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经过公证;但被告拒不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不扶养原告,不让原告回家,还殴打原告,虐待原告,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两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协议属实,被告对待原告就像对待自己的父亲一样精心照料,也从未殴打或虐待原告,原告在诉讼中所言均是歪曲事实,故坚决不同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经审理查明:原告终生未娶,亦无子女。经人介绍,原告与两被告于2001年3月27日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书》,并于2001年4月2日经长安县公证处予以公证。之后,两被告的户口从原籍迁至原告所在的冯三村,并开始与原告共同生活;因原告在冯三村并无住房,两被告在冯三村出资购买了一院房屋,并与其子女及原告共同居住。原、被告起初关系尚好,但近年来常因家务琐事产生纠纷,原告于2009曾起诉要求判决解决双方的遗赠扶养协议,后经劝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但撤诉之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原告仍独自在外生活。2010年7月7日,原告复诉至本院,再次要求与被告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庭审中,原、被告各坚其称;被告对原告举证的《遗赠扶养协议书》及《公证书》均无异议,但坚决否认原告所言之殴打、虐待事实,辩称原告无故离家在外,两被告多次诚心劝返未果,不愿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希望原告回家居住;原告对自己所言殴打、虐待事实没有证据举证,同时承认自己没有财产,也承认房屋为被告所购,但坚决要求解除协议,拒绝居住被告之房屋,也拒收被告支付的扶养费用。双方意见对立,本案多次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有关书证附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依法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书》并进行了公证,但近年来双方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经常发生纠纷,致原告现长期在外居住,拒绝让被告扶养,该协议书现已名存实亡,故对原告现主张的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但对原告所称两被告对原告有殴打、虐待行为的意见,因无证据支持,又遭被告否认,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符某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让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人民陪审员 滑智武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