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咸渭民执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咸渭民执字第00331号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系张某某之父。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系张某某之母。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咸民终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中铁二十一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46000.90元(壹拾肆万陆仟元零玖角),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董 超审判员 左 成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