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梁巧云、齐若雅与李淑云、梁道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巧云,齐若雅,李淑云,梁道存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巧云,女,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齐若雅(曾用名齐白白),女,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合肥市庐阳区。系梁巧云之女。委托代理人:田正真,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淑云,女,194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道存,男,194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系李淑云之夫。上诉人梁巧云、齐若雅因与被上诉人李淑云、梁道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0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巧云及梁巧云、齐若雅的委托代理人田正真,被上诉人梁道存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淑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有到庭。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02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江海洋审判员 杜亚莉审判员 孙 震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昱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