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裴克功与施元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克功,施元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973号原告:裴克功。被告:施元冲。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克功诉被告施元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克功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裴克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裴克功负担。审判员 杨志敏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