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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裴克功与施元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克功,施元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973号原告:裴克功。被告:施元冲。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克功诉被告施元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克功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裴克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裴克功负担。审判员  杨志敏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