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民初字第3596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兵选与巨宝奇、张柱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兵选,巨宝奇,张柱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3596号原告张兵选。委托代理人张康服。被告巨宝奇。被告张柱会。原告张兵选与被告巨宝奇、张柱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牌照为陕ADF4**肇事车辆予以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现金30000元及存单8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兵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牌照为陕ADF4**号肇事车辆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向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