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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卫东与马玉明、黄书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玉明,王卫东,黄书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玉明,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马店镇干部,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李涛,太和县三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卫东,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原审被告:黄书宝,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利辛县马店镇康洼村。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负责人:王九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为涛,平安保险亳州中心支公司职工。上诉人马玉明因与被上诉人王卫东、原审被告黄书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平安保险利辛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07)蒙民一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玉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涛,原审被告平安保险利辛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为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卫东、原审被告黄书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07)蒙民一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昱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