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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江民二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广西金利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陆春富、危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金利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陆春富,危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江民二初字第434号原告广西金利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火炬路1号创业大厦第7层A楼。法定代表人李松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启亮,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爽,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陆春富。被告危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金利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春富、被告危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金利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3元减半收取1936.5元,保全费1413元,合计3349.5元,由原告广西金利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燕纪飞人民陪审员  李庭生人民陪审员  李喜攸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以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