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明民二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明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戴万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戴万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明民二初字第00433号原告:明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池河大道126号,组织机构代码15290087-6。法定代表人:黎传武,理事长。被告:戴万辉,男,1969年11月25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戴万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明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明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明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钟如昀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杨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