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执裁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陶娥妞与新郑市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娥妞,新郑市集中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执裁字第287号申请人陶娥妞,女,汉族,1951年4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穆明治,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新郑市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薛店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田纯府,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新民二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月30日立案执行陶娥妞申请执行新郑市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经过强制执行,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陶娥妞申请执行新郑市集中供热有限公司的(2005)新民二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11)新执裁字第28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