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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执裁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陶娥妞与新郑市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娥妞,新郑市集中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执裁字第287号申请人陶娥妞,女,汉族,1951年4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穆明治,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新郑市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薛店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田纯府,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新民二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月30日立案执行陶娥妞申请执行新郑市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经过强制执行,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陶娥妞申请执行新郑市集中供热有限公司的(2005)新民二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11)新执裁字第28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