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栖执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胡佳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庄头信用社,胡绍波,胡佳辉,胡绍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栖执字第1164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庄头信用社被执行人胡绍波,男,195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桃村镇清香崮村。被执行人胡佳辉,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桃村镇清香崮村。被执行人胡绍周,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桃村镇清香崮村。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庄头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胡绍波等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0)栖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胡绍波、胡佳辉、胡绍周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胡绍周在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庄头信用社的存款65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胡佳辉在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庄头信用社的存款13000元,冻结期限均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彩波审判员 于 波审判员 胡玉义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衣富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