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玉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谢某。被告张某。原告谢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巧峰人民陪审员  胡存尧人民陪审员  汤 文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