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商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阮某某信与阮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阮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1517号原告: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新区××楼。组织机构代码:67624900-9。负责人:严某某。委托代理人:姜某某。被告:阮某某。原告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阮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立案后,发现被告阮某某已于2009年11月14日死亡,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对被告阮某某的起诉。审 判 员 陈善华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